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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百八十三章相州案
蔡确上前:“陛下,此风万不可长。”
“南海远隔万里,难于节度,所谓鞭长莫及者也。纵然得利,其利也转运烦困,难入中国。”
“再者,如边臣纷纷效仿,交趾之事,若发生在雄州,延安,渭州,则当如何?”
“陛下,圣人全谋而远计,不当视一时所得失。故臣认为,不当重赏。”
吴充最近正在被御史台黑整,这时候闻言出列:“陛下,朝廷制度,重罪之官,最远逐贬至澹耳。而苏油,李舜举,王韶,皆朝中一时之重,可谓国之干翰。”
“为了皇宋的安泰,三人横沧海,赴绝域,折冲万里,方开创出此番局面。”
“按事以来,三司未与其一文支持,而前后交趾输贡来易,不下数千万贯。拓地万里,振兴海贸,恩威并重,四境仰崇。”
“巨亿之舟,蚁行于海,贡进之书,络结于途,岂可以擅兴边事喻之?”
“冶州之铁,入国用三分;广源之金,过都下泰半。其余银,锡,珍珠,玉贝,香木蛟皮,犀象玳瑁之属,不计其数。”
“湄洲之利,蛮夷所不能及,而我大宋可笑而收之。”
“其地广方千里,一季三熟。于今不过数月,已得溇港圩田两万余亩,收获两季,蓄米数万石,且兼利鱼盐,海贸,是我大宋又有一两浙路也。”
“此战乃应诸国所请,因时局而生,大宋乃是为了护佑诸国蕃船而战。”
“这哪里是兴边事而启战端呢?这明明是自卫啊,难道强盗杀至身前,我大宋还要开门而揖之?”
“大宋处处占理,从诸国的国书,陈述,皆可一目了然,苏明润,李舜举处置政务,可谓细致周祥,在这件事情上,大宋哪里有一点瑕疵?”
“王全斌平西蜀,未见此功;曹鲁王灭南唐,差获其利。”
“苏明润此举,乃宰执才度,所见者自非一时,而利足万世!”
“御史台风闻奏事,固然是其事权。然一旦交趾有事,就以为必定是边臣构衅,颇加臆想揣测之后,深构弹章,诋毁重臣。我朝台谏,自欧阳文忠公后,日渐骄横,此非朝廷设御史台,纠核制衡群臣之衷!”
首相直接向御史台开炮,殿中顿时大哗,吴充是不想当这个宰相了?!
事情的起因,是蔡确操作的一起大案。
韩琦判相州时,有三个盗贼在乡里打家劫舍,其后被他们的邻居赶出了居住的地方。
团伙老大很生气,认为打劫不成,主要是被保甲们联合起来打乱了抢劫步骤,于是老大给俩徒弟下了一个指令:“今后劫人,有救者先杀之!”
过了一段时间,这个劫盗团伙又去抢劫另一户人家。那户主是一位单身的老妪,三劫盗将她缚起来,“榜棰求货”,严刑拷打,逼她交出财物。
老妪哀号,邻居听到哀号之声,心中不忍,便过去劝说劫盗:“这老人家也没什么财产,你们这么将她打死了也没有用。”
盗魁的徒弟牢记师父的命令,转身先将这位“多管闲事”的邻居,几刀刺死了。
官府很快就将三名劫盗抓获,签书相州判官陈安民,相州法司官员潘开,按《宋刑统·贼盗律》的规定:“强盗不得财,徒二年;……伤人者,绞;杀人者,斩;杀伤奴婢亦同;虽非财主,但因盗杀伤,皆是。”判三名劫盗死罪。
经河北西路提刑司核准,死刑被执行。
好像很简单,然而就在三年之后,去年,这案子又被翻了出来。
行中书刑房堂后官事周清,对此案的判决提出质疑,认为适用的法律条款,存在瑕疵。
因为按照熙宁间修订的新法,“凡杀人,虽已死,其为从者被执,虽考掠,若能先引服,皆从按问,欲举律减一等”。
周清认为,如果根据这条条文,那么在本案中,通过之前团伙老大对徒弟“有救者先杀之”的教唆,可以断定,这个团伙里,老大才是首领,是这个杀人案的主犯。
而动手杀人的两个徒弟,只是执行团伙老大的命令,应属从犯。
另外他们被捕后,三人“至狱先引服”,这就属于自首。
因此依照熙宁新法,使用新法的减刑条款。
而相州当地的地方法院,却判他们死刑,之后刑部也没有驳正,是存在瑕疵的,这属于“皆为失入死罪之错判。”
失入死罪,就是官府错判,杀了不该杀的人,这属于重大失职!
周清之所以这么上心,是因为王安石变法的时候,搞了一个激励措施。
“若刑房能较审刑院、大理寺、刑部断狱违法得当者,一事迁一官。”
周清原为江宁府的司法官,很有才干。
王安石一直很欣赏他,做了宰相之后,便提拔他拔进了中书刑房。专门负责抽查往年的刑事判决档案,检查是否有错判、误判或者疑点,提出反驳。
在一事迁一官的激励下,周清“吹毛以求其失”,四年内升迁至供备库使、行中书刑房堂后官事。
这不是什么毛病,因为从律法上来说,只要周清的质疑是站得住脚的,那就会起到纠正枉法的良好作用。
所以赵顼便将案子交给大理寺复核。
负责复核的大理评事窦平、周孝恭认为,盗魁固然交待过徒弟“有救者先杀之”,但这里的“救者”,显然是指“执兵仗来斗者也”。
而本案中,被杀死的邻人只是“以好言劝之”,因此并不能算作盗魁前提中的“救者”。
也就是说,盗魁教唆这个前提,在此案中并不成立。
因此盗徒出手将他杀死,是此案的主犯,不可认定为从犯,依律当然应该判处死刑。相州的判决没什么差错。
两人商议之后,又去请示周清的上司、中书刑房检正公事刘奉世。
刘奉世听取了两人的解释,问道:“你二人是法官,自己拿好主意,回复陛下就可以了,何必来告诉我?”
窦周二人又说:“然则此案,实不可认定为‘失入死罪’。”
刘奉世说:“那你们就当坚持判断,从来没有人指示过,此案必须裁定为‘失入死罪’。”
于是大理寺作出对相州案的复核裁决——相州案不存在“失入死罪”的错判,周清的请求予以驳回。
周清不服,坚持相州案判决不当,要求再议。
于是赵顼又将案子交刑部审议。
刑部的法官最后却认为,周清的质疑有道理,相州案的判决有失误。
大理寺对此裁定当然不服,就在大理寺,刑部,中书刑房对此案展开大辩论之时,皇城司一封报告,让事件彻底改变了走向——“相州法司潘开,赍货诣大理行财枉法”,“赍三千余缗,赂大理寺”!
贿赂法司,妨碍司法公正,败坏大宋法度。赵顼当然不能容忍,勃然大怒,立即指示开封府,详查潘开行贿一事。
案情重大,事关朝廷司法,开封府领命之后立即审讯了相州现任法官潘开及相关证人。
到此,相州劫盗案,性质发生了彻底改变。